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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给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扰乱诉讼进程。因此有必要对当事...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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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给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扰乱诉讼进程。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合理的期限。从性质上看,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属于举证范畴,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经法院许可。申请只可能有两个法律后果,即许可或不许可。这意味着法院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对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明显不具有出庭作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法院不予准许。比如,当事人申请已死亡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企图要求证人证明事实与本案明显无关等等。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及时通知证人,通知时限为开庭审理之前。原则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截止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作“一刀切”的规定,必然会在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设一弹性规定。为此,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处理方式上可有三种选择。一是决定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二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三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延期审理,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但准许证人即刻出庭作证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质证困难的情形。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中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1、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公安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应诉。2、《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依法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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