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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可以转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有优先顺序的,并且企业的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权,因此...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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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司宣布破产后会进行财产清算,大部分债权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进行清算。但是,如果要转让破产公司的债权,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这些破产公司或企业在某些方面与其他债权不同,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规定。首先,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一般只能是清算组。其次,根据《破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直接与债务人确认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进入破产财产或者执行程序。第三,根据《破产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约定债权履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债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风险很大。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17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企业债务可以转让,但是该债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务,且债务人需要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务的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转让企业债务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风险提示:公司债务的处理办法: (一)积极清偿债务。债务的清偿严格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进行偿还,不论是债务种类、金额还是约定的结算期限,公司主动安排资金,及时还债,尽可能的节省债务资金流通产生的成本与费用。 (二)对债务进行重组利用。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将债务化为资本。在无资金还债时,公司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及时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股本)。这样,既可以吸收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与成功的管理经验,又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节省债务资金应该承担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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