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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或者具体股权持有金额、比例等引发的纠纷。要理清此类纠纷的审判规则和法律处理实践,首先要明确能够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内容和分类,进一步判断不同案件类型应适用哪些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途径有: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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