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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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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铁道部依照《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可以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评价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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