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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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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塬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塬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协议离婚增加抚养费:有证据证明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其他证据证明应当增加的;对方有能力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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