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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的遗产可以转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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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放弃部分的遗产将按照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进行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可以给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继承手续。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死者遗产。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有死亡的继承人后代子女作为代为继承人,代替行使继承权。死亡的继承人是再婚,其继子女如死亡继承人形成事实抚养或赡养关系,继子女和死者亲生子女就一起平分继承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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