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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协议书(格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特签订本协议书,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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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协议书(格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特签订本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人(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起人为: (1) (2)......(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发起人为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各发起人共同委托为代理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3.公司宗旨为: 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房产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万元,其他设施万元,现金万元,商品万元。 6.各出资人认缴资本情况如下:(1)以出资,折合人民币万元。(2)以出资......7.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存入银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公司的筹务工作由全体出资人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出资人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顺利进行。(此处可详细列明各筹备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因过错完不成该工作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 9.筹备期间筹备人员不计报酬。 10.各发起人预先交付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返还。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订后交付,由统一管理使用。 11.筹备期间工作由统一高度,各发起人应积极配合。 12.本协议一式份,于年月日于地签订。发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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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怎么写: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浙江亚厦装饰装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木墙有限公司在临沂设立的临沂分公司,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40%、乙方为30%、丙方为30%。该企业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后各方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但各方仍继续合伙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条: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企业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款,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七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 (一)推举为本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方负责公司业务的招揽,方负责公司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 4、支付合伙债务; 5、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6、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允许各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果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合伙协议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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