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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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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全部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1)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或者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为了保护其合法财产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临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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