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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第一条第 (五)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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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时需要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干部(工人)调动行政公函》; 4、迁入人身份证; 5、省外调动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三)、因投资、购房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在当地购买房屋的房产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结婚证; 5、独生子女证; 6、父母户口随迁入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档案复印件; 7、迁入人员身份证和随迁人员身份证; 8、省外迁入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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