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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处罚设定的排除范围】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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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包括: 1、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件生产或者是证件不全生产的情况,所造成的人员意外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者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可,私自进行生产事宜的情况,发生人员意外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比如说:小作坊等。 3、个人未经批准进入已关闭/废弃的工程地点采挖或者是进行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人员意外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因安全防护或制度、安全制度执行缺陷引发的事故。如高空坠落安全网失效,前一段施工电梯坠落等;责任事故是指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没有主观责任人一般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质量事故:因材料或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缺陷引发的事故。如钢筋断裂引发的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二)一次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三)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三)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市属开发区(园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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