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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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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一)错误性混淆 错误性混淆往往缘于记忆误差。如下例中的英文商标,由于两商标均无含义,字母组合及视觉效果近似,读音不易区分,易使消费者因记忆误差而造成混淆;主体特征近似的图形商标亦属于此类; (二)联想性混淆 联想性混淆则系指两商标虽有区别,但形式上类似,消费者虽不会将两商标误认为同一商标,但有可能误认为两商标同源。下图中的两商标虽于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区别,但两者均是以奥运会为背景的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相同,进而造成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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