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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
苏州医保参保人员符合条件需转外住院治疗的,由市级(或专科)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明确转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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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即监狱、看守所应当审议罪犯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公示。如果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可以不公示,但应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和看守所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定材料和保证人的保证书。委托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看守所在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必须保外就医的,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审批应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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