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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XX、军分区、XX、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XX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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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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