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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原则 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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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 (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及时准确原则; (三)准确一致原则; (四)防危保安原则。
公平、公平、便民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公共信息原则上应主动公开,但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国家秘密信息和信息不得公开。对于个人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后,按申请公开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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