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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
《公司法》相关法条: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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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天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作出违法和违背公司章程之决议的期间;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法律并未做强制性规定,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设专章规定; 2、如果转让股东未向其他股东书面送达拟转让股东给第三人的书面通知,且其他股东亦未通过书面方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即便过了60天,其他股东依然有权主张该优先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何谓“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否只是指股权转让价格呢反观立法者的本意,设定“同等条件”的用意在于保证出让股东在股权转让中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那么,“同等条件”自然是站在股权出让方的角度来衡量的,自然不只包括价格因素,至少还应当包括受让股权数量、支付方式、价款构成、交易时间等等一系列的综合因素。
《公司法》相关法条: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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