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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诉讼费退还所需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全称(如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 ③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④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份; ⑤诉讼费单据一份;(背面有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 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⑦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2、当事人是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该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②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③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④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⑥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⑦收款人开户银行全称(如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 ⑧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⑨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份; ⑩诉讼费单据一份;(背面有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
根据退费手续流程,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首先需提供银行卡号和其他资料给退费窗口或承办人,然后再要找承办人签字,而承办人要找分管院长签字,最后还需等财政放款,整个周期一般比较长。特别是很多案件由于退费金额较小,当事人往往会不主动办理退费,但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却不得不依规办事,频繁地和许多当事人催问联系沟通,不仅牵扯法官较大精力,也是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诉讼费退费手续流程,切实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具体建议有: 1.手续前置。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先行提供退费银行卡号,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立案的手续之一。 2.流程优化。案件结束后,如需要退费的,法院可直接将费用退至当事人立案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无需当事人再另行申请和提供资料。 3.退费零报告。每一个案件结束后,承办人都签字确认一份《退费情况表》,其中没有实际退费金额的实施“零报告”,并将《退费情况表》交由退费窗口统一走流程办理,承办人不负责其他手续问题,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退费手续流程,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首先需提供银行卡号和其他资料给退费窗口或承办人,然后再要找承办人签字,而承办人要找分管院长签字,最后还需等财政放款,整个周期一般比较长。特别是很多案件由于退费金额较小,当事人往往会不主动办理退费,但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却不得不依规办事,频繁地和许多当事人催问联系沟通,不仅牵扯法官较大精力,也是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诉讼费退费手续流程,切实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具体建议有: 1.手续前置。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先行提供退费银行卡号,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立案的手续之一。 2.流程优化。案件结束后,如需要退费的,法院可直接将费用退至当事人立案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无需当事人再另行申请和提供资料。 3.退费零报告。每一个案件结束后,承办人都签字确认一份《退费情况表》,其中没有实际退费金额的实施“零报告”,并将《退费情况表》交由退费窗口统一走流程办理,承办人不负责其他手续问题,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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