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三百万元以上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相关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追问:修改一下法院告我们是《虚报注册资本罪》1答:我们公司还没开始运行 2答:抽出资金连法人代表都不知道,法人接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才知道资金被抽走 3答:我们公司才办好两三个月,没有被处罚过!4.答:资金是实打实的出资了,我们给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出资的权利,但是没有给他抽资的权利,抽资的时候都没有告知我们公司任何人!我不是法人代表·公安接入之前我已经股权转让了,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登记之后,便抽逃出去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实质,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