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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过专项资金整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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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三)引进不符合生态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XX应当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产出率指标责任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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