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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时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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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况,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3、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内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第二、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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