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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是不要准生证的,只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小孩的出生证明就可以了。小孩的户口随父随母都行的,如果上在女方这边的话得上男方那边的...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没有准生证不能作为拒绝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的"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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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办理入户所没有出生证明,户籍部门一般会要求公民补办好孩子出生证明再带上相关的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入户的。 以湖南省补办出生证明为例子: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没有准生证不能作为拒绝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的"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没有准生证不能作为拒绝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的"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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