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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即无...
连带担保,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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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第三十三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予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担保的最长期限一般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期限,但期限必须晚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长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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