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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1、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
机动车辆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和停放。临时停放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洒水车、道路维修作业车、垃圾清运车等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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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应保持路忙平稳,设施完好,出现路面损坏、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城建、交通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其道路和交通安全设计方案,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竣工后应有公安交警部门参加验收。道路路口根据“畅通工程”要求,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离、快速通行的原则进行渠化,渠化路口须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市区所有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出店经营、摆摊设点、游散摊点和进行夜市活动。
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1、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的。 2、在道路附道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3、在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群众集会、文体娱乐、拍摄电影、电视、游行车队等活动的。 4、在道路上设置或变更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进出市区的站点的。 5、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喷洒药水、维修电线杆和架空线或在车道上打开井盖等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后再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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