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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城市大型商业街区、公共游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风景区等窗口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窗口区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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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桥面保持平坦,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动员、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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