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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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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本条规定有两个方面: 一是确立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是确立对民事权利予以限制的条件。依据本条规定,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于具备法定条件时对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须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人身权利,民法典不能规定任何限制。所谓于具备法定条件时对民事权利予以限制,仅指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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