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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造成不良影响。二,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三,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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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别赦免而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造成不良影响。二,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三,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能因不良影响及其后果。四,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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