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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式如下: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到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部门提交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书。经过该交通管理部门的盖章和签字后,携带伤残鉴定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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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大类:一、事故证明文件:根据不同事故由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出具如:责任认定书、火灾鉴定报告、气象证明二、损失证明及赔偿协议:1.诊断、住院、转院、后续治疗证明、用药清单2.护理、休假证明3.伤残鉴定、死亡证明尸检报告4.医疗费发票(门诊、急诊、住院)护理票据、交通、住宿、残疾用具证明及购置票据5.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三、保险公司单证:1.客户理赔告知单2.出险通知书或快速理赔报告3.定损报告4.查勘报,告5.人伤调查报,告四、被保险人相关证明:1.当事司机驾证2.行驶证3.营运车要营运证、准驾证4.特种车要有特种车操作证5.机动车登记证等复印件6.相关人身份证明7.相关人的误工及工资证明8.达到上税标准的需完税证明9.赡养抚养证明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到处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门递伤残鉴定申请书,凭申请书获取此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拿此文书(一定是签字盖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携带的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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