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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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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商局已经要求在互联网上开店不仅要办照,经营主体还要进行网上备案。获得了工商局营业执照的网上经营者,要获取电子版红盾标致。意味着网络已经进入法制时代。第一,如果就诉讼主体都不能确定,以下的讨论就太超前了。第二,要证明无盈利目的,原告是否必须有事先提醒的义务?第三,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抗辩不到位。第四,如果你存在过错,应该赔偿,才有前提说索赔金额是否过高。 3万元律师费(虽然出示了收据),若公司败诉,法院也不会采纳的。有些问题实在不能在网上详谈。
被索贿者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情节和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被索贿1万元以上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被索贿者涉嫌行贿;被索贿后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是行贿罪。在交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以贿赂论处。因为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赂。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以得出,被索贿而行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但是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就能认定为行贿罪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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