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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向原告或其他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遵循的“先取证,...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和补充证据,所以行政复议提供证据不是主要靠你来完成,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用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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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向原告或其他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遵循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就不能收集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法律之所以作这样严格的规定,主要还是为了严格执行“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保证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先随意地作出行政行为,然后再去收集相关证据的现象。只有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事实作为根据,否则就严重违背了执法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准则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作出答复的日期。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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