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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包 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法律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查明被害人受侵害前的原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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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比如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犯罪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伤势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而轻微伤就是治安案件。对于轻伤,既属于自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被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是刑事自诉还是刑事公诉,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自行提起,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所以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即您问题中所谓“抓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您所说的“经济赔偿”)。依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然如果有其他量刑情节会有不同)被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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