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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除必须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不行政复议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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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复议申请权也可以继承,新法人或者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原法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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