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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一步一步来,再跟经办人沟通下。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执行,而拒不执行,可以向法...
民事判决15日后生效,可以主动找对方,要求对方执行。第一审判决自收到上诉期(15天)后无人上诉生效,第二审判决取得后立即生效。生效日期到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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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判决。民事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由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判决的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权力人,法院判决胜诉的,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取得生效证明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履行人,如接受判决的,可以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不服判决,是一审的,在收到判决的十五天内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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