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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
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1.可以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去申请首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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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鉴定申请应当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医疗事故鉴定不满意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再评估工作。必要时,中国医学协会可以组织困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纠纷的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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