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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1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
不谋取不当利益也可以构成行贿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不为不正当利益行贿的,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因为被勒索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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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也会构成行贿罪,如果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是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达到一定数额或具有法定情节的就构成行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谋取合法利益,主动送财产构成贿赂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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