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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伪造、出售...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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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此,行为人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和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三)主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客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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