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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留了债务人的条件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拘留债务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1、不会。 2、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 第123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第124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12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第12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至 (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303条.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10 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十一、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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