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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累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累犯自首后能否取保候审主要依据其犯罪情节而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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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与取保候审无必然关系,需要符合有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18岁以下的人、孕妇、75岁以下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改;(三)无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的,可以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下列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情况。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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