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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首先要针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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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具体含义 1、“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3、“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7号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服从管理。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检举: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控告,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安全四不放过主要是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安全四不放过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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