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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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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l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且为单数。每个经审查合格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来进行审理:(1)书面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所谓迳行判决,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对不开庭审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第二,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调查可以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个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向合议庭报告调查情况。第三,必须询问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第四,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由合议庭评议决定,认为不需开庭审理的,迳行判决。(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采用的第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经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调解结案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旦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对其提出上诉,而应当执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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