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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
“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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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天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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