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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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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1-3]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触犯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罪。因此,他们应该选择重罪,即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后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后者的当事人仅限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3)不同范围的毁灭和伪造证据。本罪证据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证据;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且后者没有这个要求。(5)发生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之前;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处罚,而不是构成后罪。 (6)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只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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