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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存款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的。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在银行起诉之前,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申请材料,向法院申请查封,法院...
法院冻结存款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的。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在银行起诉之前,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申请材料,向法院申请查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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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存款。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银行起诉前,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和申请材料,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按照银行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保全。诉讼保全:起诉后,银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至于它是否会被查封,主要取决于银行的申请和法院的操作。如果您不知道银行是否被查封,您可以将身份证带到存款银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从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然功能上分析。我国《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以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法律強制措施,达到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实现债权人利益之目的。从这点上来看,诉讼保全制度的价值特征具有限制性、风险性、先占性和固定性。尽管目前在法律上未明确赋予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保全制度所释放出的先占性功能与抵押担保制度所释放出的优先权功能是相一致的,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如根椐立法意图和法理而赋予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也是符合民事执行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不但会严重削弱保全措施制度的应有功能,还对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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