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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1.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的,则继承权放弃了不能恢复; 2.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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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一般来讲,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的表示,但是现实生活中,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还是较为常见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弃后,继承开始时又想参与遗产分割,这就涉及继承开始前的放弃遗产申明有无效力的问题了。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是继承发生之前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在之后又后悔了可以在法院去解决,由法院来审理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所以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放弃继承权后,还能否反悔?继承人已作出的放奔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能否再予以撤销?针对放弃继承权以后又反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行为的处理给出了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据此,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但是,继承人如果在分割遗产后提出撤销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准许其撤销,只有当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可允许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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