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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2、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如下: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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