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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相较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更是重大资产重组的红线,审核要求极其严格。 1、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方、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业务 2、是否已详细披露上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3、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4、披露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方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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