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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不承担债权债务的股权转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
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因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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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债务。《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逾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如果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的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变更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然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权转让新股东不承担债权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该股东承担。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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