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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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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名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统一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去世的祖父母。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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