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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
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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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句话叫法不责众。 那么钻空子的人就会把罪恶影藏在人群中,把小团体当成保护膜和安全岛。有很多案例都是一群人把少数人致残致死,因为证据和其它原因排查困难,认定困难,造成罪犯逍遥法外,一个人犯罪抓到现行可以执行,很多人就说不清了。 这更助长了团伙作案,而且团伙作案的规模和社会影响更巨大,对受害者伤害更深,受害人往往陷于现场中不知所措,再加上警力不能很难第一时间及时赶到,后果往往是很具有悲剧性。以前有很多类似案例,比如前几年的邪教徒同家人在快餐店杀人,很多网友就谴责警察为什么来的很迟。 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犯罪团伙的人非常多,到了警力相比之下足的情况,那么营救受害人的可能性就会更小。在调动特警和其它设备的过程中,受害人会承受更多的折磨和损害。 总而言之,犯罪集团,性质更恶劣,必须严厉打击,不放走一个坏蛋!若是众犯,则必责众。要让公民找回安全感。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 0)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因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因此对于团伙抢夺罪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也有可能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总之,团伙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和普通的抢夺罪是一样的,只不过会存在从轻或从重的区别。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四)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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