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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布保监会公文,须经会领导或授权办公厅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保监会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公文在印出后分发前,办公厅应当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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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需呈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文件,均以保监会党委或保监会的名义上报。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晓,应以保监会党委名义行文,主送单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晓,应以保监会名义行文,主送单位为“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以保监会名义和以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外)送有关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进行审核。办公厅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确需行文以及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妥当。(二)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的新的政策、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会内其他职能部门或外单位的问题,是否与其协商、会签。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有无加以说明。(四)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五)文字表达包括标点符号是否正确。(六)密级确定是否合乎规定,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有关附件和资料是否齐备。(七)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会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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