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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四十一条: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
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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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非法改变林地罚款;对非法占用林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用作非林业用途,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建设活动。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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