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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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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你说的真凭实据,就是证据,证明事实及诉讼请求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相比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而言,该法作了很多修改和调整。但仔细研读该法后,本发现该法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及反诉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本在此就该问题做一个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举证期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以深圳为例,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打架”现象。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以规范案件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天进行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以及“证据突袭”。反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是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的。本就曾代理深圳某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成功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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